电能管理

“郭明瑞老师讲案例”第二期:企业遭遇“拉闸限电”是不是能够索赔?

发布时间: 2024-03-09 来源:电能管理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民再161号民事判决书观点:供电企业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7)桂12民终1335号民事判决书观点:供电企业因执行政府的行政命令停止向用电人供电,虽然构成违约,但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13820号民事判决书观点:供电企业主张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按期履行的辩解不能成立。

  我觉得这两个问题的答案是相互冲突的。如果你支持第一个问题的观点,第二个问题就不能成立。如果拉闸限电导致损失,生产公司能够向供电单位索赔,你就不能以不可抗力作为你违约的抗辩事由。如果生产公司能够以拉闸限电作为不可抗力来作为抗辩事由,那么第一个要求就不能成立。因为是不可抗力,就不能要求向供电单位索赔。我们律师若遇到这种情况,一定注意要坚持一个观点,不能一会儿这样一会儿那样。应该是支持哪一种做法?我想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还应当从供电公司,也就是供电单位和企业,或者和用电人来看,供电人和用电人之间是什么关系?我想这一点是很清楚的,案例介绍里面提到了供电公司违约,那就说明他们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既然这两个是一种合同关系,那么就应当按照合同关系来处理他们之间因为供电发生的各种纠纷,包括“拉闸限电”。

  这里面案例有一个法院判决,供电公司根据县政府办公室的通知而“拉闸限电”,因此这是不可抗力,这个观点能不能成立?显然是不能成立的。一个政府办公室的通知怎么能构成不可抗力?供电公司和政府之间不是这样一种行政权力可以支配的关系。作为供电人来说,按照我们《合同法》一直到现在《民法典》的规定,它应当认真地去履行供电合同。作为供电人,它在供电合同当中负有的义务,按照我们现在《民法典》的规定主要是三项,第一是安全供电,第二是因故中断供电通知义务,第三是因不可抗力断电的通知义务和及时抢修义务。

  供电公司可不可以断电?可不可以拉闸限电?不是不可以,是可以的。因故中断供电,这是《民法典》第652条当中规定的。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抢修、临时检修,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的时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三种情况,一是因为计划设施检修,第二是依法限电,第三是用电人违法用电,只有这三种情况你可以中断供电。最关键的是依法断电、依法限电。这个依法,“法”是法律法规,应该是法律和行政法规,所以刚才县政府办公室的通知不是个“法”。如果限电的决定是立法机关作出来的行政法规,那恐怕供电公司是有法律根据的限电。

  实际按照我们现在的依法限电,主要有哪些情况?像现在因为用电违法或者违法生产,类似这些情况恐怕都可以。比如刚才说的那些上市公司的公告,比如矿业公司,如果非法采矿,我给你断电不让你采可不可以,是有根据的;比如生产污染导致的环境污染,不让你生产,恐怕也是有法律根据的。这里的依法限电对这个违法行为是指这个生产和经营是违法的,是指他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本身就违法的,所以对第三种情况违法用电还不一样。违法用电是指你违反安全用电的规定,咱们通常所说的私拉乱扯,类似这些情况是违法用电,而不是指你生产经营活动违法。你生产经营活动违法,那会构成了依法限电的事由。我们可以看出来,因为计划或者临时的设备抢修、检修,属于依法限电。因为你违法用电是可以断电的,是有权利的。但是法律明确规定了你有权断电的时候,供电公司负有通知义务。你必须事先通知用电人。让用电人作出安排,避免造成损失。提前通知是有规定的,供电企业有个规则,《电力法》里面规定你要提前,但是具体的时间都是有要求的,比如至少提前一周。不能你说断电就断电。刚才案例介绍,刚上电梯把电停了,这怎么可以?

  我们可以看它整个的意义,是必须要保证用电的,电力是生产生活不可或缺的一种物质,现在人们生活当中离了电,不能说活不下去,反正是不太可以,特别像城市。可能会遇到紧急情况,比如不可抗力造成的断电,这样的一种情况因为不可抗力造成断电,无论对居民生活还是对生产企业来讲,都是不可抗力造成的,电力公司不会承担责任。但是,因不可抗力造成断电的时候,供电公司有什么义务?紧急抢修,及时抢修。《民法典》第653条当中讲的,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怎么算及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为没有及时抢修对用电人造成损失的,也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这就是从供电人、供电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来看,他不得随意的因为自己的原因,未经通知就断电,这是一种严重的违约行为。现在有一种观念必须转变,供电公司、供电人,你是企业,你不是行政机构,你和用电人从用电上来说应当是平等的地位,当然实际上来讲未必是这样的,现在好多了。

  刚才谈的“拉闸限电”的原因,一个就是用电量增加了,实际上在正常情况下,用电增加意味着国民经济形势好转,经济增长了,所以考察一个地区的经济状况或者它的GDP等等这些资料的时候,电力是非常硬的指标,你说这地方增长百分之多少多少,我现在经济行不行,外贸出口多少,外贸出口经过海关是实数,你编不了的,造不了假的,真的假的一看就清楚,正常情况下电力增长是经济发展增长的一个标志。

  刚才谈到实际上各个地区的情况是不一样的,像刚才沿海地区、广东地区这些地方,主要是经济增长,外贸订单增加了,要加大生产,用电量不足了,而电力公司没有那么多电,供不上去,因此就需要“拉闸限电”,是这样一个情况。这种情况下可不可以?我觉得还是要看他们之间原来供电协议或者日常的习惯做法,如果我突然增加用电,需不需要跟供电公司去协商?恐怕要协商。如果我答应你要多少,我答应了给你,到时候我又给不了你,当然是违约了。如果你来申请我答应不了你,我说我只能给你这些,那你只能用这些,不是说是因为我的原因,这种情况是因为你自己的原因造成的。你应该知道你需要多大的电量,电力公司能够给你多少,这是你能预见到的。如果没有,大家用多少我就用多少,你就随便用,恐怕供电公司就要考虑了,这就是在电量增加的情况下能不能负荷得了问题,负荷不了就要限电。

  电力公司限电还有一个要求就是有序限电,前面我们讲到中断用电的义务,通知断电的时间、断电的顺序,不能想怎么断就怎么断,他要按照这个次序去断,那么它为了供电的安全通知你断电,而且有次序来进行限电,我觉得这种情况下供电公司恐怕也不承担责任。

  另外一种情况电力供应不足是因为电力公司本身原因造成的,特别是火力发电的供应,价格上涨,等于原材料涨价了,因此我多发一度电多赔一度的钱,我就少发,我觉得这个断电的原因是供电人自己造成的。供电人应该知道正常的供电量是多少,你要保证这个基本的供应,你现在没有保证这个基本的供应,没电了你就限电,你就拉闸,那给生产企业造成了损失,当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这个情况来看,我的一个基本观点,我赞成上面有个案例所讲到的,拉闸限电导致的损失,生产企业可以向供电单位索赔。供电单位应该赔偿的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因为你突然断电,造成设备损坏,当然是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再者也包括企业履行合同后可以得到的利益。这是它可以请求赔偿的范围。

  当然这里我还要说一下,就在计算损失的时候,要考虑我们《民法典》591条的规定,生产企业负有不真正的义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供电人拉闸限电是违约行为,违约以后用电人(企业)要负有一个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或者避免损失的义务,你违反这个义务造成的损失自己承担,不能要求别人赔偿,所以是不真正义务。供电人通知你什么时间限电了,这时候应该及时调整生产计划,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损失、避免损失。同时要注意,你在索赔的时候不能违反不真正义务。实际从供电合同上来说,通知以后,你再不采取措施,损失是你自己造成的,不能要求供电人来承担责任。我想这是第一个问题,我的看法。

  第二个问题,因拉闸限电导致的违约,生产企业能否适用不可抗力?这两个问题答案是相互冲突的,我们肯定了第一个就否定了第二个。拉闸限电到底是不是不可抗力,属不属于不可抗力?就我个人刚才谈的观点,它不属于不可抗力,它不属于不可预见、不能避免的不能克服的自然现象。你哪一点不能预见?因此它这个就不属于不可抗力,就因为不属于不可抗力,因拉闸限电导致的生产企业损失,生产企业可以要求赔偿。如果它构成了一个不可抗力,那这个损失也不能要求供电人去赔偿。因此既然它不属于不可抗力,但是又因为拉闸限电供电公司的原因造成企业违约,就刚才说的签订了许多外贸订单完成不了了,为什么完成不了?停电了你给我限电了,这种情况属于因为第三人造成的违约。那么我们《民法典》第59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因为第三方造成违约的,生产企业应不应当向对方,合同相对人去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你就应当承担责任。法律规定一般具体条文也规定,你构成违约就承担责任,除非你们两个合同中有免责条款,如果是供电公司不能供电造成我不能履行合同,那可以,你不用承担责任;如果没有免责条款,你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你就要承担责任。承担责任以后怎么办?你回过头向供电公司提要求,你和第三人之间关系按照你们之间关系去处理,当然拉闸限电作为供电公司之间是合同关系,不是侵权关系,第三人的这个行为,第三人的违约导致你违约,不是因为第三人的侵权导致你不能履行合同那你就按照合同解决,那么这就回到第一个核心问题,你索赔嘛,你在索赔的时候,因不能履约赔偿损失,也是你的损失。这样的一个问题就你们提这两个核心问题,我是这么一种观点和看法,当然拉闸限电的具体情况,具体每个公司可能会有具体的不同,但提到背景材料介绍的观点来讲,这三种观点都是构不成免责事由的,没关系的,这都是当事人和供电公司应该预见到的。随着疫情的好转,经济的复苏,用电量增加,供电人和当事人你要采取措施。对这个问题我也是刚接触的,我就有这么些看法,我就谈这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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