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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认定指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4-01-03 来源:教育医疗

  “三指定”治理工作,早在2009年,国家电监会就发布了《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认定指引(试行)》,明确了“三指定”行为的认定原则和标准。随着营商环境的深入开展,“三指定”问题整治力度慢慢的变大,2020年11月30日,国家能源局修订印发了《认定指定》,对“三指定”行为的认定范围进行了拓展和细化。“三指定”治理已上升到国家提升营商环境、反企业垄断的高度,今后的整治、监管、查处将越来越严。

  新修订的《认定指引》共18条,包括立法目的、适合使用的范围、定义内涵、认定情形、从重从轻处罚情形等内容。按照用电业扩报装的流程,对发生“三指定”行为的情形进行了具体列举,明确了指定设计单位的9种情形、指定实施工程单位的10种情形和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8种情形,涵盖了目前常见的“三指定”行为的表现形式。

  “三指定”认定对象:《认定指引》中明确所监管的对象是供电企业。认定的“三指定”行为虽多为员工个人所为,但认定、处罚和监管的对象是供电企业。

  “用户受电工程”:指“由用户出资建设,在用户办理新装、增容、变更用电等用电业务时涉及的电力工程”。

  “三指定”行为:是指供电企业直接、间接或者变相指定用户受电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限制或者排斥其他单位的公平竞争,侵犯用户自由选择权的行为。其中实施工程单位包括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包括设备材料供应商与设备材料生产厂家。

  《行为指引》所列举的行为、认定的情形,涵盖了当前所有直接、间接或变相的“三指定”行为,从行为方式上可以概况为以下5种情形。

  对应《行为指引》第七、八、九条的前两款,均是指通过授意的方式,达到“三指定”的目的。即为用户受电工程直接指明、确定、认定或者限定设计、施工、供货单位,影响用户选择;或通过口头、书面、公示等方式,向用户推荐或者限定特定单位,影响用户选择的,均被认定为“三指定”行为。

  对应《行为指引》第七、八条的第三款,指让特定的设计或实施工程单位,介入业扩报装申请、现场勘察、供电方案答复、图纸审核、竣工检验等业务环节,为特定单位获取用户个人信息、与用户接触创造机会,为直接指定或变相指定提供条件。

  为达到“三指定”目的,不直接授意,而是通过抬高标准、设置障碍等行为影响或暗示用户作出选择的。一类是对应第七条的第四、五款,第八条的第五、第六款,及第九条的第四款,采用不合理的供电方案标准,如电源点、供电方式、计量计费方式等应引入供电方案而未引入,不批复合理的接电点,故意隐瞒供电能力等,进而达到影响用户选择的。另一类是对应第七条的第六、七、八款,第八条的第四、七、八款,及第九条的第三、五款,自行设置准入条件,自行提高设计、实施工程单位资格要求,自行提高图纸审核、竣工检验标准,或在图纸审核、中间检查、竣工检验等办电环节中,不受理、不通过或拖延办理,或者对设备材料额外做试验检测,影响用户选择的。

  对应《认定指引》第八条第九款、第九条第七款,不直接指定,而是要求用户自主选择的实施工程单位分包给特定实施工程单位的,或为用户工程总承包单位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都会被认定“三指定”行为。对应第十一条,受用户委托实施的受电工程,供电企业如果未按规定组织招投标或者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选择特定单位的,也认定为“三指定”行为。

  对应《认定指引》第十二条,用户自主选择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后,若供电企业在后续业务办理中采用不一样标准、设置障碍,即使用户未改变选择,但影响以后选择或影响其他用户选择的。这种“秋后算帐”式的刁难或设卡,也将被认定为“三指定”行为。

  误区一:“三指定”仅限于新装、增容业务。《行为指引》第四条已明确将变更用电纳入监管,凡用户出资建设的电力工程,包括线路迁建也属“三指定”监管范畴。

  误区二:为用户工程指定监理单位不属于“三指定”。《行为指引》第五条明确实施工程单位包括工程监理单位。

  误区三:只要不指定关联企业,就不属“三指定”。根据《行为指引》第七、八、九条规定,只要供电企业存在《行为指引》认定的指定行为的,无论是不是指定关联企业(集体企业),均属“三指定”行为。

  误区四:不指定一家,而是为用户更好的提供多家单位以供选择,就不算“三指定”。对应《行为指引》第七、八、九条,即使为客户提供一些范围的单位(限定),也属“三指定”。

  误区五:受用户委托代建工程能自行作主。根据《行为指引》第十、十一条,受用户委托实施的用户受电工程,进行分包或物资采购时必须规范组织招投标,否则将涉嫌“三指定”。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认定指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20〕6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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