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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能源法》第二章节能管理释义

发布时间: 2024-02-19 来源:建筑楼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节能工作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要使节能工作取得成效,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是从全局的高度对节能工作进行“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部署是指主要领导挂帅,按照合理规划利用能源的需要组织制定规划、计划、目标、技术经济政策措施等,层层落实节能工作。协调是指建立有效和权威的沟通指挥系统,保障节能工作的每个方面、各环节同步、有序推进,提高节能工作效率。监督是指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各级主要领导贯彻落实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政策、方针、措施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是指对一定时期的规划、计划落实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做考核分析,总结经验,找出薄弱环节。对节能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导致能源损失浪费的,依法予以惩罚;对节能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依法予以奖励,以推动节能工作不断深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徒法不足以自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作为节能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权,既是其法定权利,也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上述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履行其监督检查职责,既不得失职,也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力。监督检查的内容是被监督检查对象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的情况。对执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或者经检举、控告核实的违法用能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但禁止在履行节能管理职责时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筑设计企业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本条规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即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核查时,应当同时包括对其节能技术规范、节能技术方面的要求等内容做评估和审查,如该项目的设计、选择使用的设备、材料是不是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等。

  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审批制,对使用非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仅对其中的重点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对于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如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未经批准,建筑设计企业不得开工建设;对于已经建成的,建筑设计企业也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如建筑设计企业违反了本条的规定,要依照本法规定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本条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只是作了原则规定,对怎么样做节能评估和审查,以及评估和审查的详细的细节内容等未作进一步的规定,而是授权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六条 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的基本工艺实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的基本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生产的全部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对高耗能的特定种类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淘汰制度是指对不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落后工艺技术、用能设备及产品,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一定的程序公布名录,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的法律制度。这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强技术改造,使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有利于提高我国企业整理能源利用水平。

  按照本条规定,淘汰的范围是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的基本工艺。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是指其能耗超过国家一定时期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制定的能耗标准,并且已经有了先进的、经济的替代品,继续生产或使用该类产品、设备将导致能源严重浪费的用能产品和设备。

  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的基本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按照本条规定,生产的全部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对高耗能的特定种类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第十八条 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

  能源效率标识,是指附在用能产品或其包装物上,表示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实行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目的,是为广大购买的人的购买决策提供必要的信息,使消费的人能够对不同品牌产品的能耗性能作比较,引导和帮助消费者选择高效节能产品,进而影响用能产品的设计和市场销售,促进产品能效的提高和节能技术进步。

  我国目前实行的能效标识,属于比较标识,为广大购买的人提供有关产品的规格型号、能效等级、能源消耗量、执行的能效标准编号等方面的信息,这一些信息易被消费者理解。

  按照本条规定,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这类产品主要是指那些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在生产和生活中使用面广,在使用的过程中要消耗大量能源,其产品的能耗对用能单位和个人的能源消耗量具有直接影响的用能产品,如锅炉、风机、水泵、车船、家用电器等产品。

  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源效率标识,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说明书里面予以说明,并依规定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共同授权的机构备案。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标注的能源效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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