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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公开信息数据
发布时间: 2024-02-22 来源:行业方案

  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卫生健康局,中省直医疗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于2017年开始建设完成的远程医疗服务系统平台运行良好,尤其是在近两年的新冠疫情防控工作中充分的发挥出科技的强大作用。为进一步理顺远程会诊工作流程,解决医疗机构间疑难危重病例诊治,促进医务人员技术水平的提高,同时减轻病人经济负担,满足患者不一样的层次的医疗需求,规范远程医疗服务系统费用管理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按照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对外发布《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及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吉林省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吉卫医发〔2018〕25号)、《关于明确远程医疗服务会诊明细项目、项目内涵的通知》(吉卫联发〔2018〕69号)、《关于制定吉林省医疗机构远程会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吉医保联〔2019〕28号)和《关于将远程会诊医疗服务项目在疫情期间临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服务的通知》(吉医保发〔2020〕6号)规定要求,执行远程会诊收费,并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在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活动中医疗机构应该依据患者的病情,向患者说明项目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由接诊医疗机构即远程医疗服务活动中的邀请方向患者收取医疗服务费用,并向患者提供全额医疗收费票据和费用清单。

  远程医疗服务费用由邀请方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全额确认医疗收入,大多数都用在补贴医务人员劳务支出。医院财务专账定期按照远程医疗会诊邀请方、受邀方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费用,将应支付给受邀方的款项,同步冲减医疗收入。受邀方应当依据协议约定按照接诊医疗机构支付的金额开具医疗收费票据,作为接诊医疗机构冲减医疗收入的依据。医疗机构间应当及时结算、及时记账,结算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各医疗机构提供的远程会诊服务,由省级专家会诊的皆按照多学科会诊计费,每个省级医院单计一次。各医疗机构及时统计汇总患者会诊的次数,分别计入患者住院病历和清单按乙类支付,及时做好项目对应及信息系统数据库更新、远程会诊医疗费用结算等工作。

  为确保远程会诊医疗服务系统正常运行,在质量保证期内,项目运营商应当技术服务、升级服务和提供常规运行维护,并对系统运行中出现的软件、线路故障做处理,结合实际故障情况派员查找原因加以排除并将系统恢复到使用状态。依照国家工信厅和国家卫健委联合印发《关于逐步加强远程医疗网络能力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联通信函〔2020〕251号)精神和《吉林省远程医疗会诊平台建设项目协议》的有关要求,全省各医疗机构远程会诊中心应按年支付协议约定的远程医疗日常运行成本,其中包含网络通讯费、运维费、技术维护费、技术上的支持费用、系统维护费和病历资料数据化即时传输费、物联网数据采集费等,所需费用列医院财务支出。

  省远程会诊医疗服务系统软件中标运营商为长春亿阳计算机开发有限公司,招标文件中要求质保期为三年,质保期按合同验收合格之日起到质保期满之后,自2021年9月起需要按协议约定缴纳10—20%的维保费用。系统专线中标运营商为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自2019年10月1日开始,网络费用就应当由各医疗机构承担。乡镇级医院有部分开通专线较晚,具体缴费时间依据各医疗机构实际开通之日起开始计算(开通日期开始一年内的费用由省卫健委承担)。

  专网专线收费标准如下:单业务(如:健康卡、远程等单一业务应用)20兆/10000元/年/条;多业务(医疗业务一张网,远程业务、健康卡、全民健康平台、基层数据业务和即将推广的卫生行业别的业务等)40兆/15000元/年/条;乡镇与社区基本按照帮扶政策,4-10兆/1500元/年/条(根据应用情况调整带宽)。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推出医疗卫生机构网络资费优惠政策。特殊地区特别是贫穷的地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收费基础不变的情况下,自行根据吉视传媒农网改造进度与当地运营商协调开通所需工程费用,以减轻医疗卫生机构网络使用负担。

  全省各医疗机构远程会诊中心按照《关于制定吉林省医疗机构远程会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吉医保联〔2019〕28号)和《关于将远程会诊医疗服务项目在疫情期间临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服务的通知》(吉医保发〔2020〕6号)规定内容,开始收取远程会诊医疗费用。同时,各地按照完成远程会诊中心建设质保期满时间开始缴纳维护费、服务费,年底一次性缴齐,逾期未缴纳的医疗机构省远程医疗服务中心将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各医疗机构要逐步规范价格行为,按照属地原则,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国卫财务发〔2019〕64号)和本地区允许实施的项目技术规范,落实价格公示制度,应当在医疗机构现场及网站的显著位置公示所开展的远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价格、说明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协调当地医保部门将远程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并监督落实相关联的费用缴纳工作,以确保省远程医疗服务系统正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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